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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在线:挂牌督办、行政执法和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来源:j9九游会在线    发布时间:2026-09-05 14: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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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企业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生猪。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猪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取得《惠州市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报告承诺制审批表》(审批号:惠市环(惠城)建〔2020〕84号)随后进行扩建并投入生产,该扩建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办理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为5X1001X),有效期为2020年09月28日至2025年09月27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畜牧业 03、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的规定,你公司属于登记管理类别,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3、你公司部分废污水处理设施未启用,现场仅正常使用了格栅、沼气池、曝气塘及净化塘;你公司养殖废水未有效收集,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渠、自然沟渠排至坑塘(无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行为。

  4、你公司养殖废水隔渣后经沼气池-曝气塘-净化塘处理后,部分污水抽至净化塘北侧的草地和坑塘北侧的北侧荒地排放,部分污水积聚在草地、荒地周边的沟渠,沟渠无硬底化等防渗措施;部分污水抽到你公司挖的土坑进行排放,土坑无防渗等措施,该行为属于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6年1月2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2026年2月10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庄竹青、朱旺留)等证据为证。

  1、你公司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固定污染源登记,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础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3、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1、立马停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行为;2、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固定污染源登记手续,严格按照登记内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3、收本决定书之日起于90日内改正“未验先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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